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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现行侦查程序理论

2000-04-20 来源:光明日报 刘 志 我有话说

侦查是同刑事犯罪嫌疑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阶段开始,但是,大量的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质性活动是侦查阶段进行的。同时,随着世界整体文明程度和法制建设的日趋进步,程序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位置,也愈显重要。

《刑事侦查程序研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总结十几年来侦查工作实践经验,全面、系统地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诉讼阶段——侦查程序进行了研究。

1997年1月1日,我国已施行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作了大量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如何理解和掌握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程序的有关规定,深刻领会法律的精髓所在?《刑事侦查程序研究》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法条,不仅对修正的内容及其法理依据作了明确阐释,而且还运用全新的法学理论对法条进行了深入研究。

《刑事侦查程序研究》并没有囿于对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的简单注释,而是从使我国的侦查程序更加科学、民主、文明、完备出发,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实例,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如从刑事案件的规律、立法规则、举证责任等方面对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提出了质疑;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条件方面提出了应从立法上确立侦查终结后犯罪嫌疑人阅卷了解案情制度等等。

长期以来,在我国诉讼理论界,对侦查程序中的一些理论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因而也成为本课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如关于拘传的条件问题,在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合法传唤是否是进行拘传的先决条件。本课题从传唤与拘传的性质方面论述了拘传的条件,认为合法传唤只是采取拘传的一种情况,不是也不应是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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